2005年7月2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将公司外财揣腰包属职务侵占
杨光

    案情回放
    林某在一家公司打工。去年年底,林某替老板交电话费(该手机以公司名注册),在移动公司了解到有两项优惠活动,即客户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,可获赠话费或手机,但客户只能选其中一项。后林某选择了赠手机活动,并把手机据为己有。
    后公司知道此事,要求其赔偿所赠送手机的价值和所赠话费的金额。同时决定从当月起扣除其全额工资,直至还清上述款项为止。
    林某认为,单位要求其赔偿的款项相当于他三个多月的工资,公司老板现在仍在用他预交的话费,公司实际并没有什么损失,且在这两项优惠政策中,顾客只可以选择一项,而公司对他的处罚决定却包括两项,故公司的做法不合理。
    
    律师分析
    赵卫东律师认为,首先,从刑事角度分析,由于林某为公司交电话费获赠的手机,属于公司的财产,林某将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,属于侵占公司财产,若手机价值数额较大,林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    其次,从民事角度分析,林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。根据有关规定,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返还财产,造成对方损失的才能请求赔偿。公司要求林某全额赔付赠送手机的价值和赠话费的金额,有些不妥,若林某的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,林某只承担返还手机的义务。
    公司全额扣除林某当月工资的决定是错误的,公司应执行劳动法关于克扣工资比例的规定。(杨光)